2005年9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出具欠条应慎重该收回时要收回
朱泽军

  去年夏季的一个傍晚,江西一家纸张厂应宁波江东某民营印刷服务公司要求,将价值三万余元印刷纸运至印刷服务公司仓库,由于当时印刷服务公司财会人员均已下班,于是仓库保管员向江西那家纸张厂派遣的司机出具了收到印刷纸的收条。
  不料今年八月底,纸张厂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印刷服务公司支付该货款。印刷服务公司业主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连喊冤枉:公司在收到纸张厂印刷纸张后的数天,适有员工赴江西这家纸张厂办事,于是将货款以现金方式如悉支付给纸张厂,只是那个承办人一时疏忽大意,忘了收回仓库保管员出具的那纸收条。
  就在江东区法院准备对该案开庭审理的前一天,纸张厂以“双方的纠纷已经在庭外得到解决”为由,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了起诉。
  当前,随着个人和单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尤其是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绝大多数人在经济交往中都能够意识到以往那种所谓的“君子协议”或“口说为凭”可能会对日后问题的解决带来隐患,因此人们越来越重视“立据为证”。人们面对陆续渗透到生活中的各色各样单据,除了在出具“借条”、“欠条”、“收条”等单据时务必持谨慎态度,并注意予以妥善保管,还需要引起特别重视的是,对出具的相关单据该收回的一定要及时收回,该销毁的一定要及时销毁,切不可粗心大意,以避免发生“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无言结局。(朱泽军)